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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条例 规范娱乐场所和网吧申办条件
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沈路涛)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设立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都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
对于歌舞等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均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对于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完)
建立文化经营场有规定 舞厅网吧建不建公众表决
据新华社电 从9月1日起,对于申办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需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根据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审核,批准设立与否。
这是文化部《公众聚集的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里的规定。按照这一办法,受理开办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开办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公示
内容包括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公示范围;公示对象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等自然情况;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反映意见和看法。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这一办法,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反馈意见进行的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中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公示中所反映情况属于经过改正可以消除影响并且公示对象主观上愿意消除影响的,应当责成公示对象尽快提出和落实修改方案;影响确已消除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合格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和不良影响的,应当立即作出审核不合格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这一办法还规定,已开办文化经营场所的,需要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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